現在的房子普遍都是期房,也就是大家買房的時候還沒有現房,所以也會讓大家先簽商品房認購書。很多人認為自己簽了認購書之后就萬事大吉了,相當于自己看中的房子就已經是自己的了。那么事實到底如何,這與購房合同是不是一樣的呢?
從名稱上面來看很顯然這兩種是不一樣的,本身也有著實質性的差異。這其中兩種材料的簽訂時間是不一樣的,認購書實際上是前契約階段的合同,這是為了將來能夠簽訂購房的合同而簽約的。但是購房合同屬于本約合同,它所對應的是房屋銷售的權利以及義務,是可以確立關系的,這其中的差異是相當大的。
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中只是簡單的約定了由購房者向開發商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日后雙方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而對所購商品房的其他重要信息沒有相關約定,那么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該事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中對商品房的基本情況、銷售方式、價款、付款方式及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及責任等。在商品房買賣當中的主要內容均做了詳細的約定,且購房者已經交納了購房款,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該份《商品房認購書》應當被認定為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是說即便開發商拒絕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也可以根據之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要求開發商履行交付房屋等相關義務。
簽訂認購書注意事項
1、 規避受牽制條款,一些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如果購房人自己想簽訂認購的話,則要避免認購書中的受牽制條款。
2、 購房者不要與開發商約定預付款或認購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等條款,這種條款實際上針對購房者單方違約的違約金條款,購房者只要沒有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不論什么原因都算購房者違約,開發商就要沒收認購金,不予退還。
3、 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認購書對于價格條款的約定,不要使用“均價”,“優惠價”“折扣價”等,而要準確到單價的具體數額。
4、 開發商答應為購房者保留價格或房號的,要將保留承諾寫進認購書,如此價格保留10天,此房號保留10天。此時還要注意,這種保留是開發商的單方承諾,如果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不要把這種保留簽訂成購房者在10天之內必須購買的義務。
5、 注意認購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目前多數的認購書都是開發商提供格式合同,對購房者的限制較多,而開發商基本不承擔責任。為了避免一方責任傾斜,在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加上限制開發商行為的條款。
6、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購房者應對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進行認真審查,適當補充完善,將定金的約定范圍加以調整,從根本上將《認購協議書》與房屋買賣合同區別開,使之獨立。這樣才能真正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買房是一件大事,在買房時,一定要謹慎再謹慎。在簽訂各種合同和協議時,一定要提前了解各種可能的風險,并與開發商約定好,寫入合同或者協議中。一旦發生任何糾紛,合同就是維權的法律依據。
而且大家也可以看到,其實大家所簽署的商品房認購書是要比購房合同簡單很多的,甚至在手續的辦理方面也要簡單很多。大家一定要注意到這其中的時間問題,因為認購書上面簽訂的時間是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的,之后才會進行買賣合同的簽訂。所以說不管是時間上面,還是說功能獲得是意義上面,這兩種都是完全不一樣的,大家也要注意不要弄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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